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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七大指标
2020-09-15  来源:绿建之窗  阅读:

目前,国内的建筑发展正处于从追求建筑数量转变到建筑质量的转折期,要适应这样的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且长远的工作。


 
然而,什么是绿色建筑,什么样的建筑才能称之为绿色建筑?目前,对多数人来说,这些可能还不太清楚。下面,我们就从目前实行的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一窥究竟。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经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的评价指标,在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生命期的覆盖。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指标
 
 1、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2、场地安全。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有害物质的危害。
3、场地内无超标污染物排放。
4、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常标准。
 
 (二)节能与能源利用指标
 
 1、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不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和供暖系统的供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3、建筑的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指标
 
 1、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2、给排水系统设置合理、完善、安全。
3、采用节水器具。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指标
 
1、不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3、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五)室内环境质量指标
 
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注明: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设计工况,而且应考虑全年运行模式。尤其在过渡季,空调系统可以有多种节能措施,例如对于全空气系统,可以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运行,可以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内空气的品质,大量节省空气处理所需消耗的能量。但要实现全新风运行,设计时必须认真考虑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妥善安排好排风出路,并应确保室内合理的正压值。此外还有过渡季节改变新风送风温度、优化冷却塔供冷的运行时数、处理负荷及调整供冷温度等节能措施。   
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注明:房间内表面长期或经常结露会引起霉变,污染室内的空气,应加以控制。在南方的梅雨季节,空气的湿度接近饱和,要彻底避免发生结露现象非常困难,不属于本条控制范畴。另外,短时间的结露并不至于引起霉变,所以本条控制“在室内设计温、湿度”这一前提条件下不结露。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注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第6.0.4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并对其中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五类物质污染物的浓度限量进行了规定。本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建筑运行满一年后,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五类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中的有关规定。
 
(六)施工管理指标
 
 1、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2、施工项目部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施工项目部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施工前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业交底。
 
(七)运营管理指标
 
 1、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2、制定垃圾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垃圾物流,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4、节能、节水设置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5、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工作正常,运行记录完整。
注明: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也可在设计评价中进行预审。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6.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不仅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而且强化为控制项。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是建筑物的主要用能设备。本标准中第5.2.7、5.2.8、5.2.9、8.2.9、8.2.12、8.2.13条虽已要求采用自动控制措施进行节能和室内环境保障,但本条主要考察其实际工作正常,及其运行数据。因此,需对绿色建筑的上述系统及主要设备进行有效的监测,对主要运行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并记录;并对上述设备系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自动控制,通过在各种不同运行工况下的自动调节来降低能耗。对于建筑面积2万m2以下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监控,可以不设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但应设简易有效的控制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是运行评价查阅设备自控系统竣工文件、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设备及其自控系统的工作情况。设计评价预审时,查阅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控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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